徐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,根据《省委、省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》(苏委〔2010〕18号)和《市委、市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》(徐委发〔2010〕13号)有关精神,设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,为市政府工作部门。主要职责
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、法律、法规和规章;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、规章草案;协调推动有关部门、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职责;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,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在教育、卫生、文化、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;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建议。
(二)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,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,提出人口与经济、社会、资源、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,负责对稳定低生育水平、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协调。
(三)负责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、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,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。
(四)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、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,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和制度,建立流动人口公共服务、信息共享和区域协作机制,指导和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。
(五)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,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;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分析、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,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。
(六)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,参与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,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,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,提高人口素质,参与做好出生缺陷干预和艾滋病预防工作。
(七)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、管理。
(八)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培训工作;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。
(九)组织开展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。
(十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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